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3民初3556号
原告:济南市中万盛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七贤文***居绿地国际城一期***都2号楼向南20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103MA3LBR857D。
经营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济南市中明泽法鲁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95年7月25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被告:济南永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242号他山花园6号楼3-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689837723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济南市中万盛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与被告***、济南永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济南市中万盛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市中万盛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2633元,减半收取计1316.5元,由原告济南市中万盛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刘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