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104执10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广东中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大平村村前大街37号二楼238。
法定代表人:肖智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鹏,陕西益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乔瑛,陕西益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伟智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唐延北路1号莱安逸境商铺3幢1单元2层10201号。
法定代表人:党长安,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广东中新建设有限公司与陕西伟智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104民初86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调解,被执行人陕西伟智招标咨询有限公司退还申请执行人广东中新建设有限公司保证金100000元及违约金,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保全费1020元、公告费300元、律师代理费7000元。因被执行人陕西伟智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东中新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
2、本院于2020年4月9日、7月22日两次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其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无房产、车辆、证券、保险等财产信息。
3、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书面谈话的形式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请求执行的标的为:退还保证金100000元及违约金,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保全费1020元、公告费300元、律师代理费7000元,全额未予执行。本案执行费1565元,全额未收取。
申请执行人广东中新建设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应予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能力。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经超过三个月,符合最高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需要采取续查封、续冻结等续控措施,须在到期之日三十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采取续控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杨 繁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