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05财保804号
申请人:周淑琼,女,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南部县。
申请人:**,女,199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南部县。
申请人:李磊,男,199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南部县。
三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晓佳,北京市东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中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艺洲路27号第二层51房。
法定代表人:肖智强。
申请人周淑琼、**、李磊因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案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广东中新建设有限公司价值共971716元的财产,并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中新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56571136P)的银行存款共971716元(具体开户银行名称、账号详见本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如数额不足,则只准存入,不准支出;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具体财产名称、数量详见本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清单)。
申请人应在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烈兵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苏庆聪
丘丽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