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新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中新建设有限公司与陕西伟智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04民初8632号
申请人:广东中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1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56571136P。
法定代表人:肖智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鹏,陕西益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乔瑛,陕西益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伟智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848。
法定代表人:党长安,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广东中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伟智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东中新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伟智招标咨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100000元资金或其他等额资产。申请人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出具的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赔偿责任保证保函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中新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伟智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名下100000元资金或其他等值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吉鹏飞
 
                   二O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贺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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