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13民初10583号
原告:***,男,197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现住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北京丰顺卉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闫家营村村委会西侧1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65048858D。
法定代表人:曹世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梅,北京市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北京丰顺卉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顺卉园园林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丰顺卉园园林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原被告自2020年9月3日至2020年12月11日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0年9月3日入职被告公司,从事种树工作,日工资150元,2020年11月22日在工作中受伤,原告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仲裁与被告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经顺劳人仲字【2021】第2121号裁决原告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原告认为,原告有充分证据能够证明与被告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为了保证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丰顺卉园园林公司辩称:认可仲裁裁决。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本院经审理查明:因就确认劳动关系争议,***向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顺义区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自2020年9月3日至2020年12月11日与丰顺卉园园林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顺义区仲裁委经审理后作出京顺劳人仲字【2021】第2121号裁决书,结果如下:驳回***的仲裁请求。***不服该仲裁裁决而诉至本院。丰顺卉园园林公司未就仲裁结果提起诉讼。
***主张于2020年9月3日入职丰顺卉园园林公司,从事种树工作,日工资150元,工资通过农商银行支付,***提个人储蓄对账单,其中2020年12月25日内有支付工资10 620元的显示,转账方为北京花乡花木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12月26日有转账3457元的显示,转账方为北京市丰顺卉园苗圃。丰顺卉园园林公司对个人储蓄对账单的真实性认可,但主张不是丰顺卉园园林公司支付的工资,也未有支付工资的账户信息,不能证实***与丰顺卉园园林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提交了自己书写的工作记录,证实与丰顺卉园园林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丰顺卉园园林公司对工作记录的真实性、关联性不认可。
上述事实,有仲裁裁决书、个人储蓄对账单、工作记录、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主张与丰顺卉园园林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对此***负有举证责任,但其提交的个人储蓄对账单显示支付其工资的单位并非丰顺卉园园林公司,且丰顺卉园园林公司不认可与转账单位存在关联。工作记录系***自行书写,并未有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确认信息,丰顺卉园园林公司对此亦不认可。综上,***要求确认与丰顺卉园园林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证据不足,本院难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朱建娜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梁 栋
书 记 员 朱学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