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18民初3699号
原告:北京富普兰林业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七区15楼中核和平里招待所2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584444464K。
法定代表人:汤霞,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英雪,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丰顺卉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闫家营村村委会西侧1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65048858D。
法定代表人:曹世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丽,女,该公司商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媛媛,女,该公司商务经理。
第三人:北京市密云水库管理处,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溪翁庄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10000400638839X。
法定代表人:李春喜,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合文,男,北京市密云水库管理处科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敏,北京市鑫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富普兰林业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普兰公司)与被告北京丰顺卉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顺卉园公司)、第三人北京市密云水库管理处(以下简称水库管理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富普兰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英雪,被告丰顺卉园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丽、谷媛媛,第三人水库管理处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合文、张晓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富普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丰顺卉园公司给付我公司项目款65万元;2.判令丰顺卉园公司给付我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6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计算);3.诉讼费由丰顺卉园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丰顺卉园公司中标了水库管理处林业管理所2019年水利工程日常维修维护费--林草地养护项目。因丰顺卉园公司不具备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资质,丰顺卉园公司将其中标项目中的林业资源二类调查项目交由我公司负责,并与我公司签署了《技术服务合同》。2019年12月,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技术服务并验收合格,水库管理处也已经将相关项目款支付给丰顺卉园公司,丰顺卉园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向我公司支付项目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公司起诉至法院。
丰顺卉园公司辩称,不同意富普兰公司的诉讼请求。关于《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的调查项目,富普兰公司并没有进场进行实际调查。当时双方约定在富普兰公司进场调查期间我公司配合富普兰公司进场,监督富普兰公司工作,但是富普兰公司一直没有联系我公司安排进场事宜。富普兰公司施工的资料没给我公司,我公司认为富普兰公司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我公司向水库管理处提交了工程验收报告并进行了全部验收,水库管理处也向我公司支付了全部工程款,其中包括本案涉及的部分工程款,本案涉及的项目审计费用为65万元,我公司作为总包方,管理费得扣除,扣除管理费用在55万元左右。
水库管理处陈述称,2019年5月17日,水库管理处与丰顺卉园公司签订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合同。丰顺卉园公司是总包方,因丰顺卉园公司没有林业资源二类调查资质,其将部分项目分包给富普兰公司。富普兰公司在进场调查后,将相关调查资料已提交给水库管理处。工程全部完工后,2019年12月6日,丰顺卉园公司向水库管理处提交了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根据申请,水库管理处对林草绿地养护合同进行了验收,项目全部验收合格。水库管理处现已将全部工程款9 950 398.46元支付给丰顺卉园公司,涉及林业二类调查审计金额是65万元,也已经支付给丰顺卉园公司。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5月17日,丰顺卉园公司(乙方)与水库管理处(甲方)签订《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费--林草绿地养护合同》,双方约定水库管理处将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费--林草绿地养护项目委托给丰顺卉园公司,养护面积包含水库林场及库滨带、水利工程附属绿地,项目总价款
11 429 748.43元,合同期限为2019年5月17日起至2019年11月30日止,双方还对施工内容范围、技术要求及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因丰顺卉园公司不具备林业资源二类调查资质,丰顺卉园公司作为甲方将林业资源二类调查项目分包给富普兰公司(乙方),双方就该项目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约定:“一、项目内容
乙方承接本项目内容包括:(一)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内容:主要包括调查林地的种类、面积、分布和权属,森林、林木蓄积,四旁树的株数和蓄积,森林经营情况、经营措施以及森林的生物多样性、健康状况等。(二)城市绿地资源调查内容:主要包括城市绿地的种类、面积和分布,城市绿地中的植物种类和数量等。(三)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90天内完成。(四)服务地点:北京市密云水库,现场调查。二、项目成果(一)调查数据和调查表:1.小班调查记录;2.四旁树与城镇零星树木样地调查记录;3.林地和植被地调查记录;4.蓄积调查记录;5.城市绿地调查表;(二)汇总统计表:1.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汇总统计表包括:(1)各类土地面积统计表;(2)各林种面积统计表;(3)乔木林地按林种统计表;(4)各类森林、林木面积蓄积统计表;(5)乔木林面积蓄积按龄组统计表;(6)天然林面积蓄积按龄组统计表;(7)人工林面积蓄积按龄组统计表;(8)生态公益林(地)面积统计表;(9)灌木林地覆盖度面积统计表;(10)林地立地类型面积统计表;(11)经济林统计表等。2.城市绿地调查汇总统计表包括:(1)各类绿地面积统计表;(2)公园绿地面积统计表;(3)专类公园绿地面积统计表;(4)城市附属绿地分类统计表;(5)城市道路附属绿地分类统计表;(6)人均绿地和人均公园绿地变化统计表;(7)植物类型按面积汇总表;(8)植物类型按株数汇总表等。(三)图面成果材料:(1)以乡(镇)为单位编制1:1万比例尺基本图和林相图;(2)以区级行政区域为单位编制1:5万-1:10万比例尺森林分布图;(3)编制其它林业专题图;(4)编制城市公园绿地类型分布图;(5)编制各类公园分布图等专题图。(四)文字材料:(1)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成果报告;(2)城市绿地资源调查报告;(3)质量检查验收报告等。(五)电子文档。调查小班数据库,以及上述表格、图面、文字材料的电子文档。三、合同总价及其支付方式(一)合同总价
本项目合同总价:¥:924 013元。合同价款为乙方依据相关林业局收费相关文件预算报价,结算价格已审计最终价格为准。(二)支付方式
分二期支付:(1)乙方完成调查数据和调查表,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即¥:277 203元;(2)乙方完成所有数据汇总及统计工作,及所有外业调查工作,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的30%,即¥:277 203元;(3)乙方配合甲方接受密云水库管理处财务及预算等外审工作,经外审公司结算审计后,支付剩余款项,甲方扣除审计额的16%作为甲方的管理费、协助配合调查费用。四、双方责任(一)甲方1.负责收集和提供最新森林(绿地)资源调查监测数据,民政局最新勘界、国土二调、水务局河流湿地等相关资料。2.负责协调市区两级林政部门及调查部门配合本项目调查,以及工作启动、外业验收、内业审核会议的组织与协调。3.按合同规定时间完成项目费用支付、结算评审等工作。4.甲方协助乙方调查,为乙方开展工作提供作业面,负责协调开门、指引及提供摆渡船等。(二)乙方1.负责航片资料的判读区划和调查底图制作,负责调查卡片等基础资料和调查工器具的准备。2.负责调查队伍的组织管理,以及调查人员的技术培训、上岗考核。3.按时、保量完成项目合同范围内全部内容。五、违约责任(一)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二)由于乙方原因造成技术服务成果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甲方要求时,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造成服务成果延期提交的,按照规定承担相关责任。乙方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保留追偿的权利。(三)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工程延期,每延期15天,乙方同意甲方扣除延期项目金额的1%,不满15天按15天计算。但最多不超过10%.达到最高限额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四)甲方无故未按本合同规定时间付款,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应付款利息,且最多不超过未付款项的10%……”富普兰公司与丰顺卉园公司均在合同尾部加盖公章。
2019年12月6日,丰顺卉园公司向水库管理处提起《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申请水库管理处对密云水库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费--林草绿地养护项目进行验收核验。2019年12月23日,水库管理处对丰顺卉园公司承包的包括林业资源二类调查项目在内的所有工程进行完工验收,验收合格。验收报告关于“林业资源二类调查”项目内容为:按照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和密云区园林绿化局安排部署,完成辖区范围内林业资源二类调查。
就丰顺卉园公司主张富普兰公司未实施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富普兰公司表示工作人员在2019年7月进场,进场之后每天做记录并通过网络将记录向水库管理处提交。为证明依约开展了项目调查,富普兰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北京市密云水库林业资源二类调查调查数据和调查表(一)(二)、北京市密云水库林业资源二类调查汇总统计表、北京市密云水库林业资源二类调查图面成果材料、北京市密云水库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报告、密云水库水源涵养林基本图、密云水库水源涵养林-林相图等调查成果材料。丰顺卉园公司表示上述成果材料未提交给其公司,进而认为上述证据系伪造,不认可。水库管理处认可上述成果材料,表示该单位作为该项目的总包单位及行政主管单位,承担着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并向上级单位报告的责任,认可富普兰公司完成密云水库林业资源二类调查全部工作并向该单位提交了全部调查成果,调查成果符合要求,已通过该单位按时提交给北京市林业勘查设计院(以下简称林勘院),相关费用已结算给丰顺卉园公司。
富普兰公司为证明其履行义务的情况,向本院申请有关工作人员出庭作证。该公司该项目技术总负责人于晓光出庭作证,陈述称:其负责该项目前期安排及技术指导,现场调查的工作流程为:调查员通过掌上电脑现场记录数据,回去后输入系统,系统发现有逻辑错误再进行修正,最终将数据里的表和图打印出来,出具资源调查报告,相应工作就完成。具体现场工作由苑瑞龙负责。苑瑞龙发表证言称,我和富普兰公司是合作关系,我是该项目现场具体负责人,负责现场调查、组织生产、分配人员、收集数据等具体工作,我共带领3、4个人开展水库林业资源二类调查项目,记录数据是通过平板上一个叫“林业二类调查”的APP完成的,该APP系此次林业资源二类调查指定使用的APP,富普兰提供的调查成果资源的相关数据均是我的团队工作人员调查后录入系统形成的。因为团队其他人职称低没有资格,所以网上留痕都是我的名字。纸质版的调查记录表下方有我的名字,有的是我签的字,有的是我的团队成员以我的名义签的字。调查记录表中签字的闫京海系水库管理处的工作人员,按照北京市园林局的工作要求,我们调查时,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全程跟踪,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监督。我们去水库里调查必须有车辆通行证,丰顺卉园公司的李文丰给我办的通行证。另外,该项目开工时曾召开过开工会,也是丰顺卉园公司的李文丰带我去参会,并协助我跟水库管理处的人做了交接。二类调查外业调查期间为2019年7-9月。水库管理处的工作人员闫京海出庭陈述称,2019年7-9月期间,我在水库管理处下属的林业管理所管护经营组工作,主要负责管理经营林业资源。林业资源二类调查项目,我参与了一部分工作,包括前期园林绿化局组织的培训、分包单位上报数据后我负责内业数据检查、还负责后期和林堪院的沟通,接受林勘院的指导,富普兰公司提供的数据调查表上有我的签字,是我本人签的。因为所有数据都要通过水库管理处上报给林勘院,我们有义务对上报给林勘院的数据负责,所以我们会在相应的调查表上签字。调查表系富普兰公司在外业调查期间分批报送的,隔一段时间报送一次。关于数据审核,系统会对数据进行逻辑判断,如果数据有错误会判断出来。系统里还有一项要求要拍照片,会有定位,照片必须是现场拍摄的照片,系统才会审核通过,一般情况下,电子数据审核通过,就没有问题。
关于林业资源二类调查项目费用,丰顺卉园公司与水库管理处均认可该项目经审计金额为65万元,水库管理处已将项目费用支付给丰顺卉园公司。丰顺卉园公司辩称《技术服务合同》约定应扣除审计额的16%作为丰顺卉园公司的管理费及协助配合调查费用,富普兰公司认为丰顺卉园公司没有尽到管理及协助配合调查义务,该部分费用不应扣除。庭审中,经本院询问,合同双方均认可合同约定扣除16%,16%是管理费和协助调查费用,该部分费用没有进一步细分。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费--林草绿地养护合同》、《技术服务合同》、调查数据和调查表、汇总统计表、图面成果材料、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报告、密云水库水源涵养林基本图、林相图、证人证言、竣工验收报告、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富普兰公司与丰顺卉园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富普兰公司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调查服务项目;二、丰顺卉园公司应当支付工程款的具体数额。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富普兰公司提交的调查成果材料、证人证言及水库管理处的陈述,可以认定富普兰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林业资源二类调查的全部工作,相应调查成果虽未交付给丰顺卉园公司,但已实际交付给丰顺卉园公司的合同相对方水库管理处。丰顺卉园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向水库管理处提起《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且与其发包单位水库管理处完成了竣工验收,并收取了包括林业资源二类调查项目的全部工程款,应当视为其认可了水库管理处代其接收了富普兰公司提交的调查成果,认可了富普兰公司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其主张富普兰公司伪造调查成果无依据,本院对该意见不予采纳。故对富普兰公司要求丰顺卉园公司支付案涉工程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争议焦点二,丰顺卉园公司应当支付工程款的具体数额。依照双方合同约定,丰顺卉园公司作为甲方有义务为富普兰林公司提供最新森林(绿地)资源调查监测数据,民政局最新勘界、国土二调、水务局河流湿地等相关资料;有义务协调市区两级林政部门及调查部门配合本项目调查,以及工作启动、外业验收、内业审核会议的组织与协调;有义务按合同规定时间完成项目费用支付、结算评审等工作;有协助乙方调查,为乙方开展工作提供作业面,负责协调开门、指引及提供摆渡船等,富普兰公司主张丰顺卉园公司没有尽到上述义务,但是从双方合同履行情况看,富普兰公司能够完成合同约定的项目调查工作,虽然丰顺卉园公司未直接履行上述义务,但其通过其合同相对方及总包方水库管理处履行了上述义务,应当视为丰顺卉园公司履行了上述义务。故富普兰公司主张不予扣除16%的管理费及协助配合调查费用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案富普兰公司主张的工程款,以三方认可的审计额65万为基数,扣除合同约定的16%的管理费和协助调查费用后的部分,为富普兰公司应得的工程款数额。关于工程款的支付期限,按照合同约定,丰顺卉园公司需要分三次支付富普兰公司工程款,但是,因富普兰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直接向丰顺卉园公司提交成果材料,丰顺卉园公司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前两笔付款义务。但是在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完毕,且丰顺卉园公司已经从总包单位取得全部工程款的情况下,其应当一次性向富普兰公司支付全部工程款。按照合同约定,最后一笔款项应当在水库管理处结算审计后支付,但合同未明确应当于结算审计后多长时间支付,富普兰公司要求丰顺卉园公司于收到水库管理处支付的最后一笔工程款之日起计算亦属合理,对该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丰顺卉园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富普兰公司工程款,故对富普兰公司要求丰顺卉园公司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损失数额以合同约定的未付款项的10%为限。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丰顺卉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富普兰林业咨询有限公司工程款五十四万六千元。
二、被告北京丰顺卉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富普兰林业咨询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计算方法为:以五十四万六千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三点八五计算),以五万四千六百元为限。
三、驳回原告北京富普兰林业咨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千四百七十五元(原告北京富普兰林业咨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北京富普兰林业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八百四十五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丰顺卉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四千六百三十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佟春蕾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张 冉
书 记 员 侯君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