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4民初1463号
原告:北京***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镇***村村委会西侧10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成有,男,196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成有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苏成有与北京***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均不服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昌劳人仲字[2022]第4413号裁决书,分别先后向本院提起诉讼,故应并案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京0114民初18568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