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鱼台圣宏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鱼台县佳客多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山东鱼台圣宏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8民终43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鱼台县佳客多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鱼台***二路与鱼新一路交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777741718XP。
法定代表人:宗素芹,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英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鱼台圣宏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鱼台县城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7765761258X。
法定代表人:彭XX,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宗义贺(实习),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鱼台县供电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鱼台***二路北首路西、北一环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7MA3BXHN3X9。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女,198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鱼台县供电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金乡县金光工矿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胡集镇前戴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74783314X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鱼台县佳客多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鱼台县人民法院(2018)鲁0827民初1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鱼台县佳客多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鱼台县佳客多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鱼台县佳客多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2000元,减半收取21000元,由上诉人鱼台县佳客多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婕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黄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