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82民初5号
原告:华星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庵东镇华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254283282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慈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凯玛**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公路2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32107225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华星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凯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星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华星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O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