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星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华星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凯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82民初5号 原告:华星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庵东镇华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254283282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慈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凯玛**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公路2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32107225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华星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凯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星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华星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O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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