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65587号之一
原告:上海酷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路83弄1-42号20幢F区83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华星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庵东镇华兴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酷锴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星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华星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根据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约定由慈溪市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案系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中明确约定由被告住所地慈溪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不具有管辖权。据此,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华星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 驰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