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星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酷锴贸易有限公司与华星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65587号 申请人:上海酷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路83弄1-42号20幢F区831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华星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庵东镇华兴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酷锴贸易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华星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华星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16,231.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华星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16,231.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 驰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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