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6558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酷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路83弄1-42号20幢F区831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华星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庵东镇华兴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酷锴贸易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华星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9月28日作出(2022)沪0115民初6558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华星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16,231.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之后,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申请人上海酷锴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部分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酷锴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于被申请人华星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慈溪支行XXXXXXXXXXXXXXXX3021账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 驰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