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筑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宿州筑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126执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宿州筑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迎宾大道南方国际花园A1幢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5744149319(5-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元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5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
本院在执行宿州筑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8)皖1126民初1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宿州筑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568000元。判决书生效后,***没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宿州筑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7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568000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也没有申报财产。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通过司法网络平台和房产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于3月4日轮候查封了***名下位于凤阳县府城镇东环路A030159号房产;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已被本院另案查封;被执行人***在银行的账户,本院已经予以冻结,但金额较小;通过社会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宿州筑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后果,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之水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