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筑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宿州筑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126民初4135号
原告:宿州筑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迎宾大道南方国际花园A1幢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25744149319(5-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元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宿州筑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诚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筑诚公司于2017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筑诚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州筑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宿州筑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武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