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筑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达瑞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23民初33号

原告:安徽省达瑞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城关镇迎宾达到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MA2RMGPFOA。

法定代表人:孟一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毕,固镇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91年6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固镇县。

被告:***,男,汉族,1966年7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固镇县。

被告:宿州筑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迎宾大道南方国际花园A1幢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5744149313。

法定代表人:张小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安徽省达瑞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宿州筑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安徽省达瑞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宿州筑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安徽省达瑞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达瑞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71元,由原告安徽省达瑞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靳 飞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杨 静

书 记 员  陈丛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