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21民初1847号
原告****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人民路南段世纪花园。
法定代表人靳三生,任总经理职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1670063377G。
诉讼代理人毛俊文、毛金升(实习),河南民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召县第二建筑公司。
地址: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城关镇丹霞路31号。
法定代表人张清琴,任总经理职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1176402150E。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朝,南召县丹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召县第二建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东宏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石教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