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县第二建筑公司

方城宇星商砼有限公司、南召县第二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2民初4711号
原告:***星商砼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20768262045。
住所地:方城县清河乡七里岗路南。
法定代表人:程林,任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健,上海市华海永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召县第二建筑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1176402150E。
住所地:南召县城关丹霞路31号。
法定代表人:张清琴。
***星商砼有限公司与南召县第二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星商砼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召支行41×××89-1的存款3030013.16元予以冻结。原告***星商砼有限公司以其购买的永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保单号:24113004049900210000008)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召县第二建筑公司的存款3030013.16元(存款账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召支行41×××89-1)。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晓朋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珂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