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县第二建筑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22民初5611号 原告:***,女,1966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 原告:***,男,1964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 被告:***,男,1967年2月9日,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现住方城县。 被告:***,男,1963年1月4日,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被告:南召县第二建筑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1176402150E。 地址:南召县城关丹霞路31号。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原告***、***与被告***、***、南召县第二建筑公司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06元,减半收取计595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