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1321执94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城郊乡庙坡村黄上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129211976********。
被执行人:***,男,197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城郊乡上店村杨树沟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129211978********。
被执行人:南召县第二建筑公司,住所南召县城关镇丹霞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1176402150E。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12月20日出生,满族,住河南省南召县南河店镇范庄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129211967********。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召县第二建筑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2017)豫1321民初15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在履行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豫1321执94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平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