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111执保134号
申请人:青山湖区建安建筑物资租赁中心。
经营者:张奎芳,男,198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福州闽龙铁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立钟,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青山湖区建安建筑物资租赁中心与被申请人福州闽龙铁路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的存款9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福州闽龙铁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的存款9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的担保人李平用于担保的坐落于××××房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子新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邓国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