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闽龙铁路工程有限公司

净化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鑫隆贸易有限公司、福建金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1021民初2824号
原告:净化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市科技工业园区楚门段。
法定代表人:沈传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冰,浙江靖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鑫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51号华都大厦14层1210号房。
法定代表人:林丽华,执行董事。
被告:福建金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通湖路226号4层404室。
法定代表人:邓碧元,执行董事。
被告:福州闽龙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安区站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徐立钟,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净化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鑫隆贸易有限公司、福建金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福州闽龙铁路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净化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642元,减半收取18821元,由原告净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苏为赞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王经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