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闽龙铁路工程有限公司

福州闽龙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福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闽0128民初297号之二
原告:福建鑫宏沥青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东瀚镇大壤村南园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锋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锋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闽龙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站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福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沁园路77号。
法定代表人:温裕洪,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列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日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鑫宏沥青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闽龙铁路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福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受理。福建鑫宏沥青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鑫宏沥青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鑫宏沥青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51元,减半收取13525.50元,由福建鑫宏沥青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施丽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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