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17340号
原告:佛山市瀚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
法定代表人:段燕燕,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兰兰,女,是原告的员工。
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会文路。
法定代表人:朱赤。
被告:福州闽龙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东区。
原告佛山市瀚桥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福州闽龙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原告佛山市瀚桥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佛山市瀚桥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廖锡燕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陈永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