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111执保134号之一
申请人:青山湖区建安建筑物资租赁中心。
经营者:***,男,198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福州闽龙铁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青山湖区建安建筑物资租赁中心诉被申请人福州闽龙铁路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2018年7月24日申请人主动来本院,表示双方纠纷已协商解决,要求对已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解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福州闽龙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95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申请人的担保人李某用于担保的坐落于XXX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