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祥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祥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广西乐业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桂1028民初806号
原告广西祥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科园大道68号南宁高新区软件园二期13号楼十二层1201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祥,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毅,该公司职工
被告广西乐业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住所地:广西乐业县同乐镇同乐路32号。
负责人王世岳,职务:主任
原告广西祥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广西乐业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广西祥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育平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梁天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