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祥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伙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223民初311号
原告:***,男,1960年12月20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良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永长,南宁经纬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女,1965年9月12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
被告:广西广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竹溪南路8号新新家园南国大夏B座十三楼13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54733089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广西祥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科园大道68号南宁高新区软件园二期13号楼十二层1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0654206474。
法定代表人:雷建祥,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广西广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广西祥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廖彩新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德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