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802民催7号
申请人:福建省东升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永定区凤凰城街道东大道7-308号二楼02室,统一信用代码:91350822062285355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龙岩市新罗区。
申请人福建省东升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申请人福建省东升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在公示催告前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福建省东升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福建省东升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景献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