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东升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与***、福建省东升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802民初362号
原告:***,男,197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子禄,福建联合信实(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联合信实(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号。
被告:福建省东升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东大道7-308号二楼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2062285355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东升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廖晓红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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