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东升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福建省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寿光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3民初4998号
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祥业国际大厦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0579011929。
法定代表人:魏文伟,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建,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寿光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圣城街道东付社区北门沿街房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MA3R4QWY1K。
主要负责人:杨海鹏,经理。
被告:福建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东大道7-308号二楼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20622853557。
法定代表人:郑敏,执行董事。
被告:李树青,男,1975年9月0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寿光分公司、福建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后,原告申请追加李树青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燕 华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李艳秋
书 记 员  刘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