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东升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混凝土有限公司、福建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寿光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3民初4998号
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祥业国际大厦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0579011929。
法定代表人:魏文伟,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建,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寿光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圣城街道东付社区北门沿街房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MA3R4QWY1K。
主要负责人:杨海鹏,经理。
被告:福建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东大道7-308号二楼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20622853557。
法定代表人:郑敏,执行董事。
被告:李树青,男,1975年9月0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寿光分公司、福建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后,原告申请追加李树青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燕 华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李艳秋
书 记 员  刘雪梅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