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民初5543号之三
原告:***,男,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住潍坊市奎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坤善、**,山东春***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东大道7-308号二楼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2062285355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福建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寿光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寿光市圣城街道东付社区北门沿街房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MA3R4QWY1K。
负责人:***,总经理。
以上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光市稻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寿光市稻田镇官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783004316256Y。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福建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寿光分公司、寿光市稻田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1554元,减半收取4577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077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隋 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