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东升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省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民初5543号之三 原告:***,男,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住潍坊市奎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坤善、**,山东春***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东大道7-308号二楼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2062285355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福建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寿光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寿光市圣城街道东付社区北门沿街房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MA3R4QWY1K。 负责人:***,总经理。 以上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光市稻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寿光市稻田镇官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783004316256Y。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福建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寿光分公司、寿光市稻田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1554元,减半收取4577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077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隋 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