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583民初135号
原告:南安柳城恒康建材店(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
经营者:***,女,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省东升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安柳城恒康建材店与被告福建省东升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安柳城恒康建材店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自愿自行达成和解,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安柳城恒康建材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南安柳城恒康建材店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