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烽火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申智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07民初492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烽火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湖开发区关山二路附4号。
法定代表人:曾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龙,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申智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095号新村路青宜居党群服务中心403-3号。
法定代表人:任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菜兰,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茜,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烽火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申智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作出(2019)鄂0107民初492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申智成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0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烽火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烽火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申智成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1,050,000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友芬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陈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