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8民初11324号
原告:武汉烽火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山二路附4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1年12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被告:广州量光荔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夏埔工业园南碱大道7号之一A1栋/A(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MichaelJohnLane。
原告武汉烽火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量光荔星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武汉烽火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按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烽火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