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烽火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曾令春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遂川县分公司、武汉烽火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827民初127号
原告:***,男,汉族,江西省遂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遂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遂川县分公司,公司地址遂川县。
负责人:***,职务经理。
被告:武汉烽火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曾军,职务董事长。
被告:武汉盈信通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曾海华,男,汉族,江西省遂川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遂川县分公司、被告武汉烽火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武汉盈信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曾海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2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64元,已减半收取16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