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03民初1572号
申请人:桂林市山水柴油发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环城南二路15号。
法定代表人:黄春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钦,广西小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厢竹大道4号竹溪嘉园6栋地面层。
法定代表人:尹宁。
申请人桂林市山水柴油发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桂林市山水柴油发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广西**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97337元的财产,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出具保险金额为397337元的保单保函【保险单号:216590485202100××××】,为申请人桂林市山水柴油发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桂林市山水柴油发电机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广西**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97337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玉萍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江春燕
书 记 员 程倩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