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8)粤0404执1547号
武汉武桥交通装备技术有限公司、常州钢劲型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及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404民初1482号、(2018)粤04民终1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常州钢劲型钢股份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武汉武桥交通装备技术有限公司退还预付款人民币540,000元及违约金人民币431,189.04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437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人民币12,206元。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本院主持调解,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现本案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