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武桥交通装备技术有限公司

武汉攀建金结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武桥交通装备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07民初1899号
原告:武汉攀建金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建设乡群力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成厚,湖北佑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武桥交通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448号第3栋。
法定代表人:盛朝晖。
原告武汉攀建金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汉武桥交通装备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武汉攀建金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攀建金结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攀建金结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356元,由原告武汉攀建金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洋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小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