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04民初2827号
申请人:江西鹏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机构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幽兰街。
法定代表人:李志鹏,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宗华,江西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昌礼,江西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郭胜男,男,1986年01月05日出生,汉族,住址陕西省西安市。
被申请人:万金刚,男,1974年0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被申请人:刘永青,男,1985年03月09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博兴县(现居住于南昌市青山湖区湖滨东路青山湖万科)。
申请人江西鹏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郭胜男、万金刚、刘永青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
申请人江西鹏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01月0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郭胜男、万金刚、刘永青的银行存款、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1692033.33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鹏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利于判决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郭胜男、万金刚、刘永青的银行存款1692033.3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
本案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西鹏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秦斌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熊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