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鹏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27民初301号
原告:***,男,196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晋军,黄梅县黄梅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柱宽,黄梅县孔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
被告:江西鹏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幽兰街。
法定代表人:李苏平,该公司经理。
被告:九江腾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瑞昌市洋鸡山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余静发,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西鹏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九江腾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32元,减半收取166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艾萌萌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