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鹏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南昌深圳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04民初186号
原告:***,男,1962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琼,江西阳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昭旭,江西阳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深圳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朱桥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261797011D。
法定代表人:林惠雄,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青云谱镇熊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960656294。
法定代表人:郑赣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江西鹏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幽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1586268204。
法定代表人:李苏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南昌深圳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西鹏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181元,减半收取2091元,由***负担。
审判员  涂庆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舒澜静毅
书记员洪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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