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鹏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江西鹏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21民初354号
原告:***,男,197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委托代理人:胡道虬,江西洪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告:江西鹏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幽兰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1586268204。
法定代表人:李苏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西鹏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774元,减半收取387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万明华
人民陪审员  王 燕
人民陪审员  姚桂英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李锐
书记员卢银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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