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鹏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山湖区永盛钢管扣件租赁站与***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11执保3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鹏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苏平。

被申请人:青山湖区永盛钢管扣件租赁站。

经营者:李永盛,男,197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域岗、邓文婕,江西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鹏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山湖区永盛钢管扣件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被申请人青山湖区永盛钢管扣件租赁站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依法制作(2021)赣0111执保32号民事裁定书,对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鹏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进行了冻结,2021年2月7日解除保全申请人以财产保全超标的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在中国银行德安支行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西鹏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德安支行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汤三根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付彦哲

书 记 员 柯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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