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11执保32号
申请人:青山湖区永盛钢管扣件租赁站。
经营者:李永盛,男,197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域岗、邓文婕,江西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江西鹏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苏平。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青山湖区永盛钢管扣件租赁站与被申请人***、江西鹏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鹏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86万元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出具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12276003901167938069)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86万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鹏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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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汤三根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付彦哲
书 记 员 柯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