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04民初2204号
申请人:南昌睿达钢管租赁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嫁妆街。
法定代表人:聂淑芬,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桀,江西柴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9月11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申请人:江西鹏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幽兰街。
法定代表人:李苏平。
申请人南昌睿达钢管租赁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西鹏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鹏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南昌睿达钢管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利于判决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鹏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江斯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喻伊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