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23执保10号
广西兴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兴仁县登高铝业有限公司:
我院在审理广西兴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兴仁县登高铝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2月8日作出(2020)黔23民初7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并移送执行保全。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21年2月9日查封了兴仁县登高铝业有限公司位于贵州省兴仁市巴铃镇小坪寨的厂房和设备[电解铝车间(C-D跨,1-106轴)、氧化铝仓库(一期)、主控楼、空压站、直流汇流母线基础,整流机组配置、前大门及值班室,蓄水池、事故油池、氧化铝仓库(二期);10KV总配(两个)、空压站循环水、6KV控制室、地磅(两个)、值班室、地磅房、化粪池、热力管道基础、水泥管排水管道基础、机械破碎石头工厂、化验室、开关站基础及厂变压器基础、开关站和主控楼电缆沟、铸造循环水池]。查封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2月9日起至2022年2月8日止。现通知如下:
(2021)黔23执保10号案件保全完毕,本院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