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兴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韦举帽、广西兴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1224民初658号
原告:***,男,1967年8月1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东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金城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兴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良庆区五象大道龙光国际**楼**。组织机构代码:06174475-9。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8年4月15日出生,壮族,住广,住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div>
原告***与被告广西兴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受理。2019年7月22日,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计1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