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兴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百色市永利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兴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1002执1620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兴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西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百色市永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太平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兴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百色市永利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件执行标的为:工程款2825000元及违约金(待计)、案件受理费312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案件执行费30650元。申请执行人以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为由,暂时撤回执行申请,待评估拍卖以后恢复执行参与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桂1002执162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宝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