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629民初681号
原告:***,男,196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中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
被告:福建健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先锋路58号富贵天成3A楼底层。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科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告:华安县仙都镇市后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华安县仙都镇市后村。
法定代表人:詹惠杰,任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连发,华安县仙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福建健水工程有限公司、***、华安县仙都镇市后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04元,减半收取计2852元,由***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罗猛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