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沪0105民初16779号
原告:上海家盛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汤佳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静,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梦觉,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长宁集团建筑装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陈建福,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家盛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新长宁集团建筑装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盛门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95.90元,由原告上海家盛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志斌
书 记 员
袁黎蓓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