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恒通路桥有限公司

徐州东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赤峰恒通路桥有限公司、某某刚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02民初2821号
原告:徐州东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瓦房村三环南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姜秀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赤峰恒通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前进街东和平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
原告徐州东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赤峰恒通路桥有限公司、**刚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州东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赤峰恒通路桥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东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州东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赤峰恒通路桥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110元,减半收取3555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6075元,由徐州东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王敏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王钰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裴小萌